通告 | 基金会2018章程修订
留学 · 资助 @温州市黄孟啟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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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8 章 程 修 订
章程修改前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主要资助温州市范围内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交流生出国留学深造,圆梦学业再提升、能力再提高。
资助符合条件大学生学业再提升:
1)温州市户籍、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应、历届毕业生),应届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温州市户籍外地生;
2)出国留学深造的学子及交流生等;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者;
4)受资助人应具备好学上进、诚信为人、乐于助人的高尚思想品德和回报社会的理想抱负。
5)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高的公益责任意识。
章程修改后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一条
资助温州市范围内品学兼优的
平民子弟大学生、交流生出国留学深造
圆梦学业再提升、能力再提高
受资助大学生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1
温州市户籍、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应、历届毕业生),应届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温州市户籍外地生;
2
出国留学深造的学子及交流生等;
3
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者;
4
受资助人应具备好学上进、诚信为人、乐于助人的高尚思想品德和回报社会的理想抱负。
5
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高的公益责任意识。
第二条(新增)
国际交流资助
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文化、学术、科技交流作为服务重点
以浙江省各大专院校为合作平台
以平民学者、平民学子为资助对象
第三条(新增)
开展慈善活动的
相关宣传、培训、交流、考察
附章程
温州市黄孟啟蒲公英慈善基金会章程
(2018年1月28日暨2018年第一次理事、监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温州市黄孟啟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主要资助温州市范围内品学兼优的平民子弟大学生、交流生出国留学深造,圆梦学业再提升、能力再提高,为学子进一步深造及研究温州经济社会文化等提供经济支持,给予资助范围内留学人员以物质关怀、文化关怀、心理关怀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基金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积极参加各类留学生联谊会、学术交流会、国情研修等平台,通过开展蒲公英爱国爱乡信仰与理念教育培训活动,以增进对中华文化、温州文化的认知与了解,弘扬蒲公英不计条件、放飞自由、追逐梦想的温州人精神,引导出国留学人员积极回国回乡创业创新,汇聚人才、精英助推温州经济发展再创辉煌。鼓励受资助者努力学习,发奋图强,励志成才,做一个有成就的人;诚信做人,自强自立,回报社会,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扶贫济困、助人为乐,体现自我,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基金会宗旨:传递关爱善心,撒播传统文化,助力圆梦学业,成才回报祖国。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旅西班牙侨领黄志坚先生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统战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温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1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温州市范围内品学兼优的平民子弟大学生、交流生出国留学深造,圆梦学业再提升、能力再提高。受资助大学生必须具备基本条件:
1)温州市户籍、品学兼优的大学毕业生(包括应、历届毕业生),应届温州市高校毕业生包括非温州市户籍外地生;
2)出国留学深造的学子及交流生等;
3)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者;
4)受资助人应具备好学上进、诚信为人、乐于助人的高尚思想品德和回报社会的理想抱负。
5)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高的公益责任意识。
二、增设国际交流资助。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学术、科技交流作为服务重点,以浙江省各大专院校为合作平台,以平民学者、平民学子为资助对象开展国际合作交流资助。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相关宣传、培训、交流、考察。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能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五)身体健康,能为本基金会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较高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活动;
(三)对本理事会拥有公正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资金投资运营、捐赠及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在离职期五年内存续。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六)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基金会;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基金会活动、不履职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本基金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慈善援助的年度计划;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审议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提议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章程或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公益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决定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
(二)原始基金的投资、理财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资助受益人回馈;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而发生的慈善活动支出与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的10%以上的投资、理财活动。
重大投资、理财活动必须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纳入年度的投资、理财活动计划,收益作为基金滚存。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或年度管理费用不超出2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8日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本修改章程经过2018年1月28日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
现已报备市委统战部与民政局
编辑:窦丽蓉|
审核:郑祖欣|
温州市黄孟啟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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